一、 短期因公出国/出境(三个月以内)人员:
1. 申请因公出国(境)人员填写《安康学院教职工因公临时出国(境)申请表》、《因公临时出国人员备案表》或《因公临时赴台人员备案表》,附邀请函复印件及翻译件、出国(境)日程表,准备好其他审批资料,按照《安康学院因公出国(境)项目管理办法》进行审批。
* 专任教师等所填写的《安康学院教职工因公临时出国(境)申请表》须报所在二级学院或部门、人事处(审批教师)/组织部(审批副科级以上干部)、经费主管部门(如科研处等)、国际处(港澳台办)和分管外事校领导审批(OA上审批完成),《因公临时出国人员备案表》或《因公临时赴台人员备案表》须由学校党委书记审批;
* 副处级以上干部所填写的《安康学院教职工因公临时出国(境)申请表》须报所在部门或二级学院、组织部、经费主管部门(如科研处等)、国际处(港澳台办)、分管外事校领导和校长审批(OA上审批完成),《因公临时出国人员备案表》或《因公临时赴台人员备案表》须由学校党委书记审批;
* 校级领导出国出境按照《安康学院因公出国(境)项目管理办法》审批程序办理;
2. 国际处受理材料审核公示后,填制格式化申报表并起正式公文;
3. 报校长或党委书记批准、签发文件;
4. 国际处负责向省教育厅、省外办申请报批,办理因公护照及其他出国手续;
5. 国际处通知申请因公出国(境)人员接受行前教育、完成其他手续,按行程安排出国(境)执行公务。
6. 完成公务按时回国。
7. 出国(境)人员回国后三天内向国际处交因公护照或港澳台通行证,20日内提交出访总结报告,准备好其他资料进行财务报销。
注:
※ 公示及财务报销所需资料:《执行情况公示表》、《出访任务批件》、证照(个人信息、签证、签注和出入境记录页)复印件、费用明细单据等(各种报销凭证须用中文注明开支内容、日期、数量、金额等,并由本人签名);
※国际处/港澳台办负责审核出访任务的执行情况,并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出访人员方可持上述材料进行财务报销。
二、公派出国(境)学习研修或出国(境)工作人员(三个月及以上):
1. 公派出国出境学习研修项目主要可分为我校出资选派出国出境研修和国家留学基金委等组织选派出国研修两种类型,国家留学基金委资助项目须先通过校内选拔审核、同意推荐后方可申报。
2. 审批及办理
(1)拟留学、研修及出国(境)工作人员填写《安康学院国家公派留学/学校选派出国(境)培训项目申请表》(专任教师和行政人员分类填写申报,OA上审批完成)。
(2)专任教师须报所在二级学院、人事处、经费主管部门、国际处(港澳台办)和分管外事校领导审批;科级以下干部及其他行政人员须报所在部门、人事处、组织部、经费主管部门、国际处(港澳台办)和分管外事校领导审批;
(3)副处级以上干部须报所在二级学院/部门、人事处、组织部、经费主管部门、国际处(港澳台办)、分管外事校领导、校长和党委书记审批。
(4)校级领导出国出境审批程序按照《安康学院因公出国(境)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3. 国际处(港澳台办)受理材料并审核,填制格式化文件及申报表,报校长或党委书记批准签发。
4. 如为学校统一选派的出国出境研修项目,由国际处(港澳台办)完成相关报批程序、通知出国出境人员领取材料;参加国家留学基金委选派项目人员、自行联系出国出境研修人员及公派出国工作人员按照项目管理规定程序办理出国出境证照及签证等;
5. 办理护照和签证后、完成其他手续后,出国(境)研修、工作人员在国际处或港澳台办接受行前教育,按时出发;
6. 项目完成后按时回国并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办理回国后手续。
三、因私出国出境证照申请及审批备案:
1. 登记备案人员
根据《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公通字[2003]13号),登记备案人员是指在我校职副处级以上干部、在职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离退休的副厅(局)级以上干部、有关涉密人员及负责人、财、物管理的工作人员,办理因私出国出境证照及申请出国出境的审批程序如下:

2. 非登记备案人员
不属于登记备案人员的教职工可自行前往安康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因私出国(境)证照及签注,利用寒暑假、法定节假日出行的,应在学校国际处备案以在发生紧急情况时获得必要帮助或指导;其他时间出行需按照《安康学院教职工请假规定》办理请假手续,获得批准后方可出行。
注:以上流程中的各类表格可在国际处网站下载专区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