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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发〔2013〕84号:《安康学院学生出国(境)学习管理办法》

【来源: | 发布日期:2014-02-19 】

安康学院学生出国(境)学习管理办法

为了培养国际化、复合型、高素质的应用型人才,鼓励更多的学生出国(境)学习,提高我校的国际化水平和学生的就业竞争力,规范学生出国(境)学习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安康学院因私出国(境)学习的学生。

    一、管理体制

出国(境)交流学习项目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办公室)负责,教务处、各院系及各相关部门配合实施。具体分工如下:

    1.国际处(港澳台办公室):负责与国(境)外大学的联系和项目的宣传、组织、协调,办理学生在校中英文成绩单、指导学生办理相关手续并关注学生在国(境)外的情况;对结束国(境)外学习返校学生的成绩及证书等进行认定。

    2.教务处:负责国(境)外所修课程成绩(学分)与校内课程成绩(学分)互认及转换的管理工作;办理学生在校中文成绩单;为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办理毕业证等。

    3.计财处:负责学生缴费及退费事宜。

    4.各院系:审核批准学生的留学申请;办理学生中英文在校证明;指导短期交流学生选择出国(境)期间应修课程;与国(境)外学习交流学生保持联系,及时通报校内重要信息,并提供必要指导;完成学生国(境)外所修课程成绩(学分)与校内课程成绩(学分)的转换工作;对返校学生参加评优、奖学金评定等进行资格认定和办理上报等。

    5.后勤处:负责学生宿舍管理、办理退宿手续等。

6.学工部:审核返校学生参加评优、奖学金评定,为符合条件的师范生办理教师资格证书等,为出国(境)学习学生提供必要的指导并进行管理。

    二、报名程序

    1.学生填写《安康学院学生赴国(境)外学习/交流申请表》(在国际处网站下载电子版)一式三份,报送至国际处,由国际处、教务处、院系各保存一份。

    2.学生持经院系、学校加盖公章的《安康学院学生在校证明》(或根据对方院校要求格式提供中英文在校证明),及经院系、教务处加盖公章的学生成绩单送交至国际处。

3.根据项目要求提供其他所需材料,并交纳项目所需费用。

三、报名条件

1.我校在读学生,身心健康,能圆满完成出国(境)学习任务。

2.热爱祖国,政治素质好,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行为举止和文明礼仪。

3.学习成绩良好。

4.家庭经济条件许可,有能力支付国(境)外往返旅费、学费、生活费、书费及其他费用;已缴清应缴给学校的各项费用。

5.有下列情况者,不得申请出国出境学习:

(1)自费出国留学的学生,其在校学习期间受留校察看以上处分者。

(2)接受有关部门调查尚未有结果者。

    (3)在报名前未还清国家助学贷款本息者。

四、专业转换、学分互认与成绩录入

1.学生在申请出国(境)留学时应尽量申报同专业或与自己相近的专业。但考虑到留学情况的特殊性,为了确保学生回国(境)后专业成绩与学分的互认,申请变更专业的学生要提交变更专业书面申请书,经所在院系同意后,报教务处和国际处(港澳台办公室)备案,方可在国(境)外转换相近专业学习。

2.学生回国(境)后,教务处、学生所在院系等要积极接受并安排好返校学生的学习和生活。

3.根据与国(境)外大学的协议,学生出国(境)外前,我校一般需向其提供学生学习成绩,并指导学生选修海外课程。学生在对方院校完成学业后要及时将所在大学的成绩单寄送到学校国际处。国际处、教务处共同对学生成绩审核认定后,由学生所在院系进行成绩录入和学分转换。

五、学籍管理

1.学生在国(境)外留学期间,我校为其保留学籍及档案。

2.如果学生未能按预定期限完成国(境)外学业,在学校规定的最长修读年限内(本科6年,专科5年),经学生申请,可以延长在国(境)外的学习期限。

六、缴费管理

1.参加出国(境)学习项目的学生需缴纳安康学院学费,收费标准按照入学收费标准执行。

2.住宿费:需在出国(境)留学前办理退宿舍手续方可减免。

3.学生应缴纳项目所需的其他费用。

七、毕业管理

1.毕业证照片:临近毕业的学生需在新华图片社拍照并留存给院系及教务处。

2.毕业问题:教务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对符合毕业资格的学生做毕业处理;对不符合毕业资格的学生做结业处理;对于因无法按期完成国(境)外学业而无法正常毕业的学生,根据本人申请,在学校规定的最长修读年限内(本科6年,专科5年),为学生保留学籍。

八、学生在境外期间的管理办法

1.学生必须遵守我国和出国(境)学习所在国家(地区)的法律、法规,尊重当地风俗习惯,严格自律,自尊自重,不得参加任何国(境)外政治团体和组织,不得做任何有损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事。

2.必须严格执行两校签署的项目协议和与学校签署的有关出国(境)学习协议,接受双方学校的共同管理;凡违反规定者,学校将依据我校有关规定做出相应处理。

3.学生在规定时限(含延期)完成学业回校的,列入当年毕业计划,学校按规定办理相关派遣手续;逾期未归者,按自动退学处理,学校不再负责就业派遣,户口及档案转至生源所在地。

4.学生完成学业应填写《留学情况登记表》,并记入档案。学生档案、户口以及党团关系等转出手续,应由学生本人到所在院系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如本人确因特殊原因无法亲自办理,可书面委托家长或亲友为其代理。逾期未办,产生的后果由学生自行承担。

5.学生在国(境)外应与学校保持联系,及时汇报学习情况。

6.学生出国(境)后的组织关系以及党费、团费的缴纳方法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7.学生需维护自身在国(境)外学习期间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并承担相关责任。

九、本管理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由学校国际处(港澳台办公室)负责解释。